最高法判定:未经许可的侵权销售不破坏植物新品种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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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销售”不能破坏植物新品种的新颖性。

10月17日,澎湃新闻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知识产权法庭通过一宗植物新品种无效行政纠纷案的二审判决,进一步明确了植物新品种“新颖性”的认定标准,强调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的销售行为,不导致该品种丧失新颖性。

该案涉及品种为果子蔓属凤梨“卡利普索”,品种权人为爱某特植物园艺(上海)有限公司。2021年,上诉人陈某芳以该品种在申请日前已在境内外销售多年、丧失新颖性为由,向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复审委员会认为,涉案销售行为属于“侵权销售”,不构成新颖性丧失的理由,维持品种权有效。

陈某芳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分析认为,只有经育种者(或品种权人)同意的销售行为,才能破坏相应植物新品种的新颖性,“未经育种者同意的销售”,即“侵权销售”,不能破坏植物新品种的新颖性。据此判决驳回陈某芳的诉讼请求。

陈某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主张一审判决认为“侵权销售”不属于“销售”的理解,于法无据,且对涉案品种在申请日前在境内的销售事实认定不清。

最高法在判决中指出,判断植物新品种是否具备新颖性,关键在于审查是否存在育种者自身或经其许可的销售行为。只有育种者以商业为目的,自行或授权他人销售繁殖材料,导致其失去对该材料控制的行为,才会影响新颖性。

法院认为,本案中,陈某芳所主张的销售行为均为第三方未经品种权人同意的“侵权销售”,不属于影响新颖性的法定情形。因此,即便存在该类销售,也不导致“卡利普索”丧失新颖性。

判决还进一步阐释了植物新品种保护中的“宽限期”制度。对于新列入保护名录的品种,其在中国的销售宽限期可放宽至四年,境外销售则无此变通。但法院亦强调,该宽限期规定仅适用于品种权人自身或许可的销售行为。对于未经许可的销售,不论是否在宽限期内,均不破坏新颖性。此外,即便采纳陈某芳关于品种权人在2006年于中国境内销售的主张,该时间点仍在宽限期内,不影响品种的新颖性。

基于此,最高法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植物新品种的新颖性判定是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中的重要基础性问题,也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植物新品种授权确权案件审理的关键问题。”最高法表示,本案较为全面地论述了植物新品种新颖性判定的相关问题,明确了“侵权销售”是否破坏新颖性、宽限期的变通规定如何理解等司法适用难题,丰富了植物新品种授权确权审判实践案例。